总机构设在A地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在B地设有一销售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A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
举一反三
- 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 )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A: 总机构适用的税率 B: 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C: 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D: 一律30%
- 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规定的是( )。 A: 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可用投资方所得弥补 B: 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用境外总机构的所得弥补 C: 境内总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可用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弥补 D: 境内营业机构发生亏损,可用境外营业机构的所得弥补
-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制,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
-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就()确定适用优惠税率。在确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A: 该分支机构所得;以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 B: 该总机构汇总所得;以总机构汇总后;总机构 C: 该分支机构所得;以该分支机构;总机构 D: 该总机构汇总所得;以总机构汇总后;分支机构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是()。 A: 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可用投资方所得弥补 B: 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用境内总机构的所得弥补 C: 境内总机构发生的亏损,可用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弥补 D: 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