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互惠。
举一反三
-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惯例。
- 关于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 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B: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问题上,中国法院不需做出实质性审查后发给执行令 C: 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D: 在我国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条件,但承认并不必然导致执行 B: 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公约 C: 在不存在双边或者多边条约来协调和规范与其他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各国一般是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D: 互惠必须以外国法承认本国法院判决为前提,并且内外国法院相互承认执行判决的条件必须对等
- 关于外国判决在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外国法院判决依照互惠原则予以承认 B: 申请承认执行的应当是外国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C: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D: 外国法院可以依照与我国缔结的条约的规定申请承认执行
- 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 A: 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B: 承认和执行的依据是外国与我国有共同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条约的,以互惠原则为基础 C: 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予承认和执 D: 我国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