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举一反三
- 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请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多交货是如何规定的?
- 一合同,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卖方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问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散装货,数量为1000公吨,总金额为50万美元,不准分批装运。根据国际商会《UCP600》规定,卖方
- 国外开来信用证,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物,总金额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惯例,卖方发货的
- 国外开来信用证,数量为约100000公吨散装货物,总金额为 90万美元,未表明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UCP500》规定,卖方发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