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6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皖南化学仪器厂,以下对于该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合伙企业中甲的债权人张某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皖南化学仪器厂的债务
    B: 合伙人乙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周某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皖南化学仪器厂中的权利
    C: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 合伙人丙负有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