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下列()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布。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B: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C: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D: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B: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C: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D: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举一反三
-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A: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C: 公司概况 D: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A: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 B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C: C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D: D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状况
-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 )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A: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B: 重大诉讼事项 C: 经营情况 D: 已发行的股票 E: 公司债券变动情况等
-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A: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C: 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状况 D: 公司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