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上市公司在持续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证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发行人
B: 上市公司的监事
C: 实际控制人
D: 上市公司的董事
A: 发行人
B: 上市公司的监事
C: 实际控制人
D: 上市公司的董事
举一反三
- 发行人、上市公司在持续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有过错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A: 发行人 B: 上市公司的监事 C: 实际控制人 D: 上市公司的董事
- 发行人、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的文件中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 发行人 B: 上市公司 C: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 有过错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有()。 A: 发行人 B: 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发行人的董事 C: 有过错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D: 上市公司
-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有()。 A: 发行人 B: 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发行人的董事 C: 有过错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D: 上市公司 E: 保荐人
-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