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一反三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 拖延不报 B: 迟报 C: 被举报 D: 不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 依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构成罪() A: 危险物品肇事 B: 玩忽轵守 C: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D: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