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中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的比例不得小于
A: 1:2
B: 2:1
C: 1:3
D: 1:4
E: 3:1
A: 1:2
B: 2:1
C: 1:3
D: 1:4
E: 3:1
举一反三
- 药品说明书中若标有商品名,其与通用名的比例不得 A: 小于1:1 B: 小于1:2 C: 大于2:1 D: 大于3:1 E: 小于1:3
- 药品说明书中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单字面积的比例应该为() A: 1:2 B: 2:1 C: 1:3 D: 1:1 E: 3:1
- 药品名称若同时标明通用名、商品名,其比例不得小于( )。 A: 1:3 B: 1:4 C: 1:2 D: 2:1 E: 3:1
- 24号令规定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的比例不得( ) A: 小于1:2 B: 小于2:1 C: 大于2:1 D: 大于1:2
- 以下关于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通用名就是国际INN名 B: 药品商品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C: 在药品包装上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 D: 药品通用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受商标法保护 E: 商品名的使用不受法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