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中若标有商品名,其与通用名的比例不得
A: 小于1:1
B: 小于1:2
C: 大于2:1
D: 大于3:1
E: 小于1:3
A: 小于1:1
B: 小于1:2
C: 大于2:1
D: 大于3:1
E: 小于1:3
举一反三
- 药品说明书中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的比例不得小于 A: 1:2 B: 2:1 C: 1:3 D: 1:4 E: 3:1
- 药品名称若同时标明通用名、商品名,其比例不得小于( )。 A: 1:3 B: 1:4 C: 1:2 D: 2:1 E: 3:1
- 24号令规定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的比例不得( ) A: 小于1:2 B: 小于2:1 C: 大于2:1 D: 大于1:2
- 药品说明书中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单字面积的比例应该为() A: 1:2 B: 2:1 C: 1:3 D: 1:1 E: 3:1
- 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的最佳配比是 A: 大于3:1,小于11:1 B: 大于2:1,小于9:1 C: 大于17:6,小于9:1 D: 大于2:1,小于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