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2009年5/6月份装运”,则卖方交货时应在5月、6月每月交一批
举一反三
- 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2009年5/6月份装运”,则卖方交货时应在5月、6月每月交一批
- 合同和信用证规定装运时间为“2009年5/6月份装运”,则卖方交货时应在5月、6月,每月交一批。
- 信用证规定装运时间为“2010年5、6月份装运”,则卖方交货时应在5月、6月每月交一批。
-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5月份,有效期为6月1日,没有规定交单期。出口 A: 装船后,提单签发日为 5 月 12 日,出口人应于( )前(包括当日)去交单。 B: 5 月 28 日 C: 6 月 1 日 D: 6 月 2 日 E: 5 月 29 日
-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有效期为 7 月 21 日,受益人于 6 月 13 日装运货物并取得清洁提单,于 7 月 5 日向银行交单。由于实际装运日期和交单期都分别符合有关规定,因此,银行必须接受所交单据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