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如何折算应休未休假天数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举一反三
-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应按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再额外支付( )%的工资报酬。
- 【判断题】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1.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