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7
    乙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为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 B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乙公司处理如下:
    A: 借:原材料 100 000
    B: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000
    C: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000
    D: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13 000
    E: 贷:原材料 100 000
    F: 借:实收资本——B公司  113 000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