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7
    某甲于2013年以1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201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