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 )的增减幅度。
举一反三
- 根据《UCP600》,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 )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 中国大学MOOC: 如果采用信用证付款,根据UCP 600第30条b款,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 )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 根据《UCP600》,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A: 5% B: 10% C: 15% D: 20%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b条:“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允许有 ( )的增减幅度 A: 5% B: 10% C: 15% D: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