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9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1)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2)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3)自行管理,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4)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A、(1)(2)(3)B、(2)(3)(4)C、(1)(2)(3)(4)D、(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