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举一反三
-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900公吨某货物的合同,来证规定我方应于3、4、5月份分批等量装运,我方3月份装运了300公吨,4月份因货未备妥未装运,则( )
- 我方某出口公司海运出口货物一批,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5月10号,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24号。我方出口公司业务员5月15号装船完毕,16号取得提单,要求船务公司显示提单日期为5月10号,这种做法叫做预借提单。
- 来证规定有效期至9月底,最迟装运期9月10日,我方于9月5日备妥货物装船出运,只要我方于9月30日之前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可顺利收到货款。
- 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65CIF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外贸企业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本批货物最少需交()公吨。 A: 1000 B: 975 C: 950 D: 900
- 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