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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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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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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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某进出口公司出口8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北海装300公吨、在防城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问题:这是否构成违约?银行会拒付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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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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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按CIF纽约条件出口玉米3 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了3月份从中国口岸装运,禁止分批。出口公司在3月15日和19日分别在青岛、烟台两港各装1 500公吨于第485航次的“东风号”轮船上。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无权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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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用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前往同一目的地,而且提单上也写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口,那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运输应该被视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