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买卖合同规定立即装运,开来的信用证的装运期规定为“尽快”装运,该装运期应理解为
举一反三
-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买卖合同规定立即装运,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期规定为“尽速”装运,该装运期应理解为
-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的规定,如买卖合同规定立即装运,开来的信用证的装运期规定为“尽速”装运,该装运期应理解为( )。 A: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 B: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 C: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 D: 银行不予置理
-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立即装运,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期规定为“尽速”装运,则该装运期应该理解为()。 A: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 B: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 C: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 D: 银行将不予受理
- 信用证中只规定了议付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 )。 A: 装运的最终期限与信用证的到期日相同 B: 信使用用证必须经过修改才能 C: 该证无效 D: 装运期可视为与信用证有效期相差一个月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为“after12thMay2001”,应理解为在2001年5月12日或以后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