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五院的各自性质是什么?五院院长的选任机关是什么?
举一反三
- 1943年国民政府体制改革,五院院长改向( )负责。 A: 国民政府主席 B: 国民党监察委员会 C: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D: 国防最高委员会
- 1928年10月,国民党在南京五院制,规定国民政府由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 )、监察院五个院组成。
- 南京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最终确立的“五院政府”包括______ A: 考试院、行政院、法制院、司法院、监察院 B: 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 C: 司法院、审计院、行政院、考试院、法制院 D: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大学院、监察院
- 南京国民政府设五院,除行政院外,还有()。 A: 审刑院 B: 立法院 C: 司法院 D: 考试院 E: 监察院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了以()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 A: 总统 B: 行政院院长 C: 内阁总理 D: 国民政府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