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所在自然年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A: 4000
B: 6000
C: 8000
D: 10000
A: 4000
B: 6000
C: 8000
D: 10000
举一反三
- 持人社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A: 6000 B: 8000 C: 10000 D: 12000
- 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持人社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持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纳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以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