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9
    我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得迟于2004年2月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1月15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至3月5日。2月1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接电后,我方组织装运,在3月3日出运,并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收。问:银行拒收是否合理?为什么?
  • 银行拒收合理。因为:(1)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买方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买方同意修改是无效的。(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2月5日”,而我方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3月3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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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8.5:过期提单】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18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9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18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单据于2019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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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18 年11 月15 日,装运期为2018 年10 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18 年10 月10 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 )前向银行交单。

    • 2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5月份,有效期为6月1日,没有规定交单期。出口 A: 装船后,提单签发日为 5 月 12 日,出口人应于(    )前(包括当日)去交单。 B: 5 月 28 日 C: 6 月 1 日 D: 6 月 2 日 E: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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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 2017 年 1 月 30 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 A: 2017 年 1 月 10 日 B: 2017 年 l 月 30 日 C: 2017 年 1 月 9 日 D: 该信用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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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1年2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