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得迟于2004年2月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1月15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至3月5日。2月1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接电后,我方组织装运,在3月3日出运,并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收。问:银行拒收是否合理?为什么?
举一反三
- 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1年2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2月10日接买方来电称:“同意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一个月。”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请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议付有效期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我某公司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20 日。我某公司于 8 月 14 日向议付银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xml:namespace>
-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有效期为 7 月 21 日,受益人于 6 月 13 日装运货物并取得清洁提单,于 7 月 5 日向银行交单。由于实际装运日期和交单期都分别符合有关规定,因此,银行必须接受所交单据并付款。
- 我国 A 公司与国外 B 公司签订一份CIF 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 5 月 31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 6 月 2 日。” A 公司备货出运,于 5 月 25 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 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