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得迟于2004年2月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1月15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至3月5日。2月1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接电后,我方组织装运,在3月3日出运,并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收。问:银行拒收是否合理?为什么?
银行拒收合理。因为:(1)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买方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买方同意修改是无效的。(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2月5日”,而我方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3月3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举一反三
- 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1年2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2月10日接买方来电称:“同意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一个月。”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请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议付有效期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我某公司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20 日。我某公司于 8 月 14 日向议付银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xml:namespace>
-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有效期为 7 月 21 日,受益人于 6 月 13 日装运货物并取得清洁提单,于 7 月 5 日向银行交单。由于实际装运日期和交单期都分别符合有关规定,因此,银行必须接受所交单据并付款。
- 我国 A 公司与国外 B 公司签订一份CIF 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 5 月 31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 6 月 2 日。” A 公司备货出运,于 5 月 25 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 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请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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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5:过期提单】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18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9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18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单据于2019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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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18 年11 月15 日,装运期为2018 年10 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18 年10 月10 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 )前向银行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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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5月份,有效期为6月1日,没有规定交单期。出口 A: 装船后,提单签发日为 5 月 12 日,出口人应于( )前(包括当日)去交单。 B: 5 月 28 日 C: 6 月 1 日 D: 6 月 2 日 E: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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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 2017 年 1 月 30 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 A: 2017 年 1 月 10 日 B: 2017 年 l 月 30 日 C: 2017 年 1 月 9 日 D: 该信用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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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1年2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