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请问
举一反三
- 【案例8.5:过期提单】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18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9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18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单据于2019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议付有效期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我某公司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20 日。我某公司于 8 月 14 日向议付银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xml:namespace>
-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 2017 年 1 月 30 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 A: 2017 年 1 月 10 日 B: 2017 年 l 月 30 日 C: 2017 年 1 月 9 日 D: 该信用证无效
- 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18 年11 月15 日,装运期为2018 年10 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18 年10 月10 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 )前向银行交单。
-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有效期为 7 月 21 日,受益人于 6 月 13 日装运货物并取得清洁提单,于 7 月 5 日向银行交单。由于实际装运日期和交单期都分别符合有关规定,因此,银行必须接受所交单据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