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请问
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 2000 年 12 月 10 日的提单,于 2001 年 1 月 4 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 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根据《 UCP 600 》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 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 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 21 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 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举一反三
- 【案例8.5:过期提单】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18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9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18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单据于2019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议付有效期为 2013 年 8 月 15 日。我某公司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20 日。我某公司于 8 月 14 日向议付银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xml:namespace>
-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 2017 年 1 月 30 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 A: 2017 年 1 月 10 日 B: 2017 年 l 月 30 日 C: 2017 年 1 月 9 日 D: 该信用证无效
- 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18 年11 月15 日,装运期为2018 年10 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18 年10 月10 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 )前向银行交单。
-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有效期为 7 月 21 日,受益人于 6 月 13 日装运货物并取得清洁提单,于 7 月 5 日向银行交单。由于实际装运日期和交单期都分别符合有关规定,因此,银行必须接受所交单据并付款。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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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货款。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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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995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996年1月15日。我方在得到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后,备齐所有的单据于1月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办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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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假如在一笔交易中,提单日期为2017 年7 月15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2017 年8 月15 日。 按《UCP600》,受益人最迟向银行交单的期限为() A. 2017 年7 月15 日 B. 2017 年8 月15 日 C. 2017 年8 月5 日 D. 2017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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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一笔交易中,提单日期为2009 年7 月15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2009 年8 月15 日。<br/>按《UCP600》,受益人最迟向银行交单的期限为( )<br/>A.2009 年7 月15 日 B.2009 年8 月5 日 C.2009 年8 月15 日 D.2009 年8 月6 日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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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孕妇孕 28 周 +5 ,末次月经为 2000 年 2 月 29 日,预产期是( ) A: 2001 年 5 月 22 日 B: 2000 年 12 月 7 日 C: 2000 年 12 月 9 日 D: 2000 年 12 月 6 日 E: 200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