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原料,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国外来证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我方租船订舱时,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在这样情况下,无需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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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900公吨某货物的合同,来证规定我方应于3、4、5月份分批等量装运,我方3月份装运了300公吨,4月份因货未备妥未装运,则( )
- 某公司以FOB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4500元,现接到国外来证,金额为15000元,信用证所载货品未写明单价,同时又规定须一次装运,不准分批装运。对该信用证,出口公司将来履行合同,收回货款时是否会有麻烦?
- 卖方可做分批装运的条件是() A: 买卖合同中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做出明确规定 B: 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 C: 进口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 D: 合同中未对装运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 3-1-31.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900公吨某货物的合同,来证规定我方应于3、4、5月份分批等量装运,我方3月份装运了300公吨,4月份因货未备妥未装运,则( )。 A: A.5月份可装运两批,共计600公吨 B: B.4月份可落空不补,5月份继续装运,顺延到6月份在装一批 C: C.5月份照装,4月份货日后在议 D: D.卖方已违约,信用证失效
-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数量12000公吨,来证规定7、8、9、10月份分批等量装运。7月份装运3000公吨,8月份因货未备妥没有装运,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