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问题

    智将判断标准

    智将判断标准

  • 2021-04-14 问题

    《作战篇》当中孙子提出的“智将”判断标准是 ( )

    《作战篇》当中孙子提出的“智将”判断标准是 ( )

  • 2021-04-14 问题

    智将务食于敌,卒善而养之,胜敌而益强强调的是运势

    智将务食于敌,卒善而养之,胜敌而益强强调的是运势

  • 2021-04-14 问题

    运势是智将务食于敌,卒善而养之,胜敌而益强强调的。()

    运势是智将务食于敌,卒善而养之,胜敌而益强强调的。()

  • 2022-06-05 问题

    《作战篇》当中孙子提出的“智将”判断标准是( )。 A: 知彼知己 B: 以患为利 C: 务食于敌 D: 速战速决

    《作战篇》当中孙子提出的“智将”判断标准是( )。 A: 知彼知己 B: 以患为利 C: 务食于敌 D: 速战速决

  • 2022-11-01 问题

    《作战篇》当中孙子提出的“智将”判断标准是() A: 知彼知己 B: 速战速决 C: 务食于敌 D: 以患为利

    《作战篇》当中孙子提出的“智将”判断标准是() A: 知彼知己 B: 速战速决 C: 务食于敌 D: 以患为利

  • 2021-04-14 问题

    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买卖合同案 民事判决书(2004)京铁民初字第30号 【案情】 原告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8月5日,被告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承诺可以向原告出售火车票售票机,因此原告决定向被告购买火车票售票机一部,并交纳购机款78000元。被告财务部门向原告开具《缴款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公章,同时经手人田成智也加盖了个人印章。原告交款时被告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缴款单》已经使原告确信田成智的代理权,已经形成表见代理。无论该公章是否在工商局备案,被告公开对外使用该公章,可代表被告的行为。被告内部财务管理与代理权授予的内部规定与原告无关,原告作为善意人认为经手人田成智已经获得代理权。田成智未将代收的购机款上缴被告的财务部门属于对被告的侵权,应由被告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被告不能交付火车票售票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机款78000元。 被告辩称:我单位无出售火车票售票机的经营权,也从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承诺过出售给原告售票机,更没有收到过原告78000元购机款。《缴款单》是自制的内部发票,不作为对外发票使用,对外没有效力。原告出具的《缴款单》不是财务人员填写,缴款行为也不是在财务室进行的,在《缴款单》上签字的田成智也不是被告的职工。因此原告的起诉主体有误,我单位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出具的缴款单上面的发票专用章仅是我单位在旅客购买火车票时所交的5元手续费时加盖的,别无他用。我单位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只有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其他章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出具的《缴款单》是田成智一人所为,其行为已被确定为刑事诈骗并已经获刑,而且已经在刑事判决中判令田成智退赔。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某公司职员赵桂丽在2000年初与朋友吃饭时认识了北京铁路分局办公室服务员田成智,据介绍田成智在北京铁路分局党办工作。后田成智帮赵桂丽买过几次火车票,由此二人熟悉。2002年8月初的一天,田成智对赵桂丽讲,你们常买火车票不如办台铁路售票机,并称其就在铁路旅行社任职,分局党办也有他的职位,北京铁路分局党委与铁路旅行社是一个单位。2002年8月15日,赵桂丽为其所在公司购买一台铁路售票机,田成智收取78000元并告知其排队号为17号,后赵桂丽见很长时间没有办成即将钱收回。赵桂丽的朋友骆春生系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职员,其得知赵桂丽认识铁路局的人,即委托赵桂丽为公司办理安装一台火车票售票机。赵桂丽找到田成智,田成智应允且要求提交公司的申请并交纳78000元。2003年3月26日,骆春生将公司的申请和78000元现金交予赵桂丽。随后,赵桂丽在田成智的办公室将申请和78000元交与田成智。田成智在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书上伪造了北京铁路分局领导的批复及签字。田成智收取78000元后出具了一份其从铁路旅行社处窃取的并趁人不备偷盖了铁路旅行社发票专用章的《缴款单》,田成智在《缴款单》上填写的时间为2002年8月15日,缴款单位为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缴款人为(代)田成智,并加盖田成智印章,在缴款单底部田成智还加盖了一枚捡拾到的王革印章,左上角注有17号。田成智将收取到的78000元全部挥霍。 2004年2月18日,田成智自首,如实供述了诈骗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犯罪事实。2004年12月3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田成智上述行为及其他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1869650元,其中退赔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骆春生78000元。 2005年4月19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为,由于田成智没有代理权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原、被告之间未能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以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铁路旅行社为被告提起诉讼显然不能成立。被告的相关抗辩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应当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分析田成智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买卖合同案 民事判决书(2004)京铁民初字第30号 【案情】 原告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8月5日,被告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承诺可以向原告出售火车票售票机,因此原告决定向被告购买火车票售票机一部,并交纳购机款78000元。被告财务部门向原告开具《缴款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公章,同时经手人田成智也加盖了个人印章。原告交款时被告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缴款单》已经使原告确信田成智的代理权,已经形成表见代理。无论该公章是否在工商局备案,被告公开对外使用该公章,可代表被告的行为。被告内部财务管理与代理权授予的内部规定与原告无关,原告作为善意人认为经手人田成智已经获得代理权。田成智未将代收的购机款上缴被告的财务部门属于对被告的侵权,应由被告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被告不能交付火车票售票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机款78000元。 被告辩称:我单位无出售火车票售票机的经营权,也从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承诺过出售给原告售票机,更没有收到过原告78000元购机款。《缴款单》是自制的内部发票,不作为对外发票使用,对外没有效力。原告出具的《缴款单》不是财务人员填写,缴款行为也不是在财务室进行的,在《缴款单》上签字的田成智也不是被告的职工。因此原告的起诉主体有误,我单位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出具的缴款单上面的发票专用章仅是我单位在旅客购买火车票时所交的5元手续费时加盖的,别无他用。我单位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只有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其他章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出具的《缴款单》是田成智一人所为,其行为已被确定为刑事诈骗并已经获刑,而且已经在刑事判决中判令田成智退赔。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某公司职员赵桂丽在2000年初与朋友吃饭时认识了北京铁路分局办公室服务员田成智,据介绍田成智在北京铁路分局党办工作。后田成智帮赵桂丽买过几次火车票,由此二人熟悉。2002年8月初的一天,田成智对赵桂丽讲,你们常买火车票不如办台铁路售票机,并称其就在铁路旅行社任职,分局党办也有他的职位,北京铁路分局党委与铁路旅行社是一个单位。2002年8月15日,赵桂丽为其所在公司购买一台铁路售票机,田成智收取78000元并告知其排队号为17号,后赵桂丽见很长时间没有办成即将钱收回。赵桂丽的朋友骆春生系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职员,其得知赵桂丽认识铁路局的人,即委托赵桂丽为公司办理安装一台火车票售票机。赵桂丽找到田成智,田成智应允且要求提交公司的申请并交纳78000元。2003年3月26日,骆春生将公司的申请和78000元现金交予赵桂丽。随后,赵桂丽在田成智的办公室将申请和78000元交与田成智。田成智在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书上伪造了北京铁路分局领导的批复及签字。田成智收取78000元后出具了一份其从铁路旅行社处窃取的并趁人不备偷盖了铁路旅行社发票专用章的《缴款单》,田成智在《缴款单》上填写的时间为2002年8月15日,缴款单位为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缴款人为(代)田成智,并加盖田成智印章,在缴款单底部田成智还加盖了一枚捡拾到的王革印章,左上角注有17号。田成智将收取到的78000元全部挥霍。 2004年2月18日,田成智自首,如实供述了诈骗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犯罪事实。2004年12月3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田成智上述行为及其他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1869650元,其中退赔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骆春生78000元。 2005年4月19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为,由于田成智没有代理权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原、被告之间未能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以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铁路旅行社为被告提起诉讼显然不能成立。被告的相关抗辩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应当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分析田成智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