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无故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在一学期内旷课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不满54学时的,给予()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记过
D: 留校察看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记过
D: 留校察看
举一反三
- 学生无故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在一学期内旷课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16学时以上,不满32学时的,给予()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记过 D: 留校察看
- 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 )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记过; D: 留校察看
- 对无故旷课者,旷课50学时的,给予()处分。 A: 记过 B: 严重警告 C: 留校察看 D: 开除学籍
-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30学时,给予()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50学时,给予()处分 A: 记过;警告或严重警告 B: 记过;留校察看 C: 警告或严重警告;留校察看 D: 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
-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A: 旷课19-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B: 旷课30-4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C: 旷课50-7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D: 旷课80-89学时,给予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