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且未另外发现破产财产的,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清偿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
举一反三
-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限是( )。 A: 1个月 B: 2个月 C: 6个月 D: 2年
-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对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未得到清偿或未得到足额清偿的债权,债务人()。 A: 继续清偿 B: 待以后有财产时再行清偿 C: 不再清偿 D: 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清偿
- 债券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内,发现破产人有其他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破产人的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A: 半年 B: 1年 C: 2年 D: 3年
- 优先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确认,并且只能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