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对()、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举一反三
- 合同订立过程中,受要约人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 A: 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B: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C: 要约邀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 契约内容的变更
- 智慧职教: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受要约人变更的( )项目,被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①合同标的、数量、质量;②合同价款或者报酬;③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④违约责任;⑤解决争议方法 A: ①②③ B: ①③④⑤ C: ②③⑤ D: ①②③④⑤
- 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 A: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B: 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C: 要约邀请的实质性变更 D: 契约内容的变更
- 受要约人变更的项目(),被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A: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B: 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C: 违约责任 D: 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E: 解决争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