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举一反三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源从高到低分为Ⅴ、Ⅳ、Ⅲ、Ⅱ、Ⅰ五类
-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制定。 A: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B: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D: 国务院公安主管部门
- 按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