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任何货物都可有5%的增减(
举一反三
- 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否则,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任何货物的数量都可以有5%的增减。” ( )
-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该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A: 10% B: 8% C: 5% D: 15%
-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该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 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散装货物数量准许有( )的增减幅度
- 根据《UCP600》,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 )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