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举一反三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为1个纳税年度。 A: 历年制 B: 生产期 C: 实际经营期 D: 经营期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为1个纳税年度。 A: 历年制\n B: 生产期\n C: 实际经营期\n D: 经营期
-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