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张某(30周岁)于2019年7月1日入职东丰公司的任财务专员,同年9月20日东丰公司书面通知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则回复“没有必要”,东丰公司遂决定终止于张某的劳动关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东丰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东丰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张某无权向东丰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张某可以向东丰公司主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