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或各学院能够证明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举一反三
- 《泰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A: 购买高档通讯工具 B: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C: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D: 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 首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 A: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者; B: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C: 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D: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E: 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F: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 依据《泰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A: 父母双方无稳定经济收入 B: 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经济收入 C: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D: 生活简朴、无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