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可以补办结婚登记。
举一反三
-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在当事人采取补办结婚登记的补救措施后,事实婚姻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且补办结婚登记的溯及力及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之时。
-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关于事实婚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B: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C: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的,人民法院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D: 1994年2月1日以后,对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B: 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计算 C: 从双方订立婚约之日起计算 D: 从双方举办婚礼之日起计算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