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1999年律考
举一反三
- 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 )。
- 债权人甲某下落不明,债务人乙某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若乙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意外损失,该损失由()承担。 A: 甲某 B: 乙某 C: 甲某和乙某 D: 提存机关
- 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将合同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 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责任()。 A: 由债务人承担 B: 由提存机关承担 C: 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D: 由债权人承担
- 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 A: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B: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C: 第三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D: 继承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