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月30日,向甲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销售价格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8,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举一反三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份,该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额8000元,款项未收到 。该批商品成本为40000元,结转其销售成本。根据业务编制甲公司会计分录。(2笔分录)
- 15日,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30 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该笔业务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 (4)7月16日,向丁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000元,已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24分)
- 编制会计分录: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9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
- 甲公司在2019年12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000元。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甲企业应确认的收入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