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份,该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额8000元,款项未收到 。该批商品成本为40000元,结转其销售成本。根据业务编制甲公司会计分录。(2笔分录)
举一反三
- (5)11月30日,向甲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销售价格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8,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 甲公司在2019年12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000元。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甲企业应确认的收入额为()元。
-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存入银行;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90000元;乙公司收到原材料并验收入库。要求:编制甲公司销售材料和结转材料成本的会计分录。
-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4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4 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由甲公司的运输队运输并收取运输费,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320 000元。要求编制甲公司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的分录
- 甲公司在2018年12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000元。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甲企业应确认的收入额为( )。 A: 100,000 B: 116,000 C: 60,000 D: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