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终审权。
举一反三
- 中国大学MOOC: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 )。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 )。” A: 行政管理权 B: 立法权 C: 独立的司法权 D: 独立的终审权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 )。 A: 独立外交权 B: 行政管理权 C: 立法权 D: 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和终审权。 A: 行政管理权 B: 立法权 C: 私有财产权 D: 独立的司法权 E: 独立行使国家主权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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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香港行政区的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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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香港特别区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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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脑,代表特别行政区,对特别行政区负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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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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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香港持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 A: 特别行政区的完全自治权 B: 中央授权之外的剩余权力 C: 特别行政区本身固有的权力 D: 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