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如果按该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能安全收汇的。
举一反三
- 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如果按该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能安全收汇的。
- 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因为以公吨作为计量单位,数量上“自动”可以增减10%,因此,我方的做法可以安全收汇。
- 我中原外贸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分批装运不允许,没有数量增减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3000公吨,单价FOB上海170美元/公吨。不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520000美元,数量3000公吨。我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3100公吨。请问:若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顺利收汇?并说明理由。
- 某公司出口大豆2000公吨,每公吨220美元,数量可增减5%,合同订立后,进口商开来信用证,信用证的总金额为44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此时我方必须在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