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络造谣入刑近年来,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题:请对网络造谣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举一反三
- 2.网络造谣入刑 近年来,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能量的文章,却有可能暗藏诈骗电话。然而,网友跟风、盲目转发则容易进一步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法律术定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个人、社会法人、网络经营者、网络平台提供者、媒体平台提供者等,均作了不同程度的约束与限制,将“网络造谣”等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畴,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做出了最好的诠释,为今后净化网络搭建了更规整、严密的法律框架。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明确指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请对网络造谣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 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可以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 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任何虚假信息都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 网络媒体包括搜索引擎、各类网站、网络论坛、网络报刊、网络电视、网络游戏、微博、微信、播客等
- 下列哪些属于社会网络平台()。 A: 论坛 B: 微博 C: 微信 D: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