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强和小美于1997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6月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经审查,小美在同居时刚过完18周岁生日,未达20周岁的法定婚龄,那么双方的婚姻效力应当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为什么?
举一反三
- 大强和小美于1997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6月申请...婚姻效力应当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为什么?
- 甲男乙女于2002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现在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何时起算?
- 甲男乙女于2002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现在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何时起算? A: 从2002年6月开始起算 B: 从当前起算 C: 从2012年开始起算 D: 甲男乙女没有权利补办结婚登记
- 男女双方同居两年达到法定婚龄后,一同去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 A: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时起算 B: 双方同居时起算 C: 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算 D: 双方订举行婚礼之日起算
-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在当事人采取补办结婚登记的补救措施后,事实婚姻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且补办结婚登记的溯及力及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