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是()
  • 过错推定原则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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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不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连带责任 E: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不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过错,都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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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A: 是 B: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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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的是( ),即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不能够证明的推定有过错,过错的证明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是( ),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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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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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学MO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