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卖淫人员和嫖客达成卖淫嫖娼的意愿,而且需要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实际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才属于介绍卖淫罪的既遂形态。
举一反三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为他人卖淫介绍嫖客的行为。
- 根据《刑法》,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犯罪的有()。 A: 卖淫 B: 组织卖淫 C: 介绍卖淫 D: 容留卖淫 E: 嫖娼
- 对卖淫、嫖娼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 卖淫、嫖娼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卖淫嫖娼行为处罚。
-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强迫 B: 介绍 C: 教唆 D: 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