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以货币4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作为出资;由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举一反三
-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双方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时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甲、乙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普通的合伙企业,双方订立的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甲、乙订立普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甲不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合伙协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 甲、乙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双方订立的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乙不得单独以劳务出资 B: 乙以劳务出资,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合法 D: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比例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