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第34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举一反三
-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 A: 不适用驱逐出境 B: 应当独立适用驱逐出境 C: 应当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D: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应当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以下适用《香港国安法》的情况有( )。 A: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 C: 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D: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 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有:() A: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C: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D: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