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举一反三
- 香港特别行政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脑,代表特别行政区,对特别行政区负责,也()。
- 《香港国安法》第34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 中国大学MOOC: 香港特别行政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脑,代表特别行政区,对特别行政区负责,也( )。
- 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有:() A: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C: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D: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 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有:() A: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C: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 D: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