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权利设立质权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分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举一反三
-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作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不符合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B: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C: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专利证书交付时设立 D: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设立。 A: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 B: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D: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
- 以存款单方式出质的,质权自( )时设立。 A: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B: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C: 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