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作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举一反三
-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 当事人以权利设立质权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分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的权利种类不包括()。 A: 汇票、支票、本票 B: 债券、存款单 C: 仓单、提单 D: 基金份额、股权
- 以下关于权利质押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订立合同时设立 B: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C: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让 E: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以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A: 汇票 B: 支票 C: 本票 D: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