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3
    设中国公民张某、李某、王某、邓某4人于1998年7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某出资10万元,李某出资2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邓某出资50万元。因李某擅长经营,公司章程规定由李某担任董事长。以下()做法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A: 因甲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为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张某、李某、王某、邓某一致同意不设股东会
    B: 如公司设立股东会,则李某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 甲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李某召集和主持
    D: 公司成立以后,每次召开股东会,张某都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故张某不是甲公司股东会的成员
    E: 公司成立后,第一次股东会由邓某召集和主持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