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3
    甲、乙、丙是清馨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成立一年以来,甲拥有该公司1%的股份。乙拥有3%的股份、丙拥有6%的股份。下列关于股东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A: 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如果三人想提出临时提案,必须三人一起提出
    C: 若公司的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甲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D: 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甲乙丙三人一起提起诉讼
    E: 如果公司的董事违反法律,损害了股东甲的利益,股东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