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3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丁是有限合伙人。后经协商约定由丁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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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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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有限合伙人,丙、丁为普通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A: 甲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 经四人一致同意,甲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C: 若乙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D: 若甲某死亡,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其继承人可取得甲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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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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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四人草拟了一份 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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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在其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分)